Q:养殖户自行配制的饲料,是否需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A:养殖者自行配制的饲料(以下简称“自配料”)不是工业化加工的饲料,不同于商品饲料,于自产自用,不需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Q:关于自配料是否有一个明确的解释和相关规定吗?
A:《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农业农村部公告第307号对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行为进行了相关规定。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有关负责人就养殖者自行配制饲料有关规定答记者问中对自配料范围如何界定也做出了解释。以下为答记者问中的节选内容。
“确定什么是自配料,必须准确把握两个方面。一是生产主体应该是养殖者。无论是企业、合作社,还是养殖场、养殖户,只要从事动物养殖,都属于养殖者,自身没有养殖动物的,都不在主体范围之内。二是生产的饲料应该全部用于饲喂自有养殖动物,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全部或部分饲料产品的,或者提供代加工服务的,不属于自配料范畴。界定自配料范围的核心是“自产自用”,通俗讲就是自配料及其饲喂的动物应该属于同一个法人或自然人。凡是不符合上述原则的,都应该按商品饲料管理,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明文件后,方可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罗列出了关于自配料的相关法律责任。
近几年,自配料也是被抽检的重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