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第143条规定:“质量体系考核不合格的单位,不得承担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任务”。2、《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从事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试验和维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武器装备的论证、研制和生产、试验、维修实施有效的质量管理,确保武器装备质量符合要求。”。第46条规定,“未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单位不得承担武器装备研制、生产和维修任务。”3、设备开发部在《设备制造单位资质评审规范(试行)》中评审第三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有效性。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七条: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具备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的意义
1、有力地证明组织有能力稳定地提供满足顾客和法律法规要求的产品;2、有利于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客户信心,扩大市场份额;3、提高组织运作能力,降低企业管理成本,提高效率;4、消除贸易壁垒,成为各类贸易的“通行证”;5、有利于组织的持续改进和顾客需求和期望的持续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