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辐射安全许可
(一)基本要求 涉源学校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并按规定在放射性核素种类和用量以及射线种类许可范围内开展实验。(二)具体说明
(1)开展放射性相关工作的学校须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需每5年办理一次延续手续。
(2)应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和范围开展相应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活动。放射源的核素种类、类别、总活度/活度、使用地点,射线装置的装置名称、类别、数量和使用地点等,均在许可证所列范围内。
(三)常见问题
(1)涉及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的学校没有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2)因未充分考虑许可证办证周期较长的因素,延续申请时出现旧许可证已过期,新许可证未发放的情况。
(3)未严格按许可证上的地点使用相应的核素种类。
2.射线装置许可管理
(一)基本要求 X射线类衍射仪等Ⅲ类以上射线装置纳入许可证范畴,加强管理。(二)具体说明
(1)各种类型的粒子加速器(包括电子、质子、重离子)、工业CT机、X射线装置均须纳入许可证范畴,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管理。
(2)X射线装置包括:X射线衍射仪、X射线光谱仪、X射线能谱仪、X射线辐照仪、X射线荧光仪、X射线检测装置(测厚度、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等)等。
(3)目前部分地区未实施X射线装置caigou的准入机制,但caigou后需按规定纳入规范管理。
(三)常见问题
(1)学校未对射线装置实行统一管理。
(2)存在射线装置未纳入许可证范畴管理的现象。
3.人员安全培训
(一)基本要求 涉源人员经过zhengfu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有《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合格证书》,4年复训1次。(二)具体说明
(1)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须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2)学校应组织直接从事辐射相关实验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护负责人参加zhengfuhuanbaobumen举办的辐射安全培训,取得合格证书。
(3)取得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每4年接受一次再培训。不参加再培训或者再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其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书自动失效。
(4)使用Ⅰ类放射源、Ⅰ类射线装置和伽马射线移动探伤设备的,应当接受中级或gaoji辐射安全培训。其他辐射工作人员接受初级辐射安全培训。
(三)常见问题
(1)未经过培训的人员从事辐射工作。
(2)重视初次培训,但不重视每4年一次的持续培训。
4.人员职业体检
(一)基本要求 涉源人员按时参加放射性职业体检(两年1次),有健康档案。(二)具体说明
(1)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福射工作。
(2)学校应当组织上岗后的辐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一般每个地区都有指定的专门医院承担职业体检),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3)辐射工作人员脱离辐射工作岗位时,学校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4)学校应当为辐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常见问题
(1)学校未组织对辐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时间间隔超过2年。
(2)学校未建立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档案。
(3)辐射工作人员不愿参加职业体检。
5.人员辐射剂量检测
(一)基本要求 涉源人员进入实验场所须佩带个人剂量计;委托有资质单位按时进行剂量检测(3个月一次),有合格的个人剂量检测报告。剂量计平时不能放在实验室场所。(二)具体说明
(1)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Zui长不应超过3个月)对本单位的辐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获得检测报告。
(2)进入辐射工作场所的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不允许人不在场但将剂量计放在辐射工作场所。
(3)学校监管部门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
(4)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
(5)个人剂量档案应当保存至辐射工作人员年满七十五周岁,或者停止辐射工作三十年。
(三)常见问题
(1)辐射工作人员未按要求佩戴个人剂量计。
(2)个人剂量计与人分离,并置于实验场所,造成剂量虚假偏高。
(3)未按照3个月至少1次的检测周期进行委托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