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食品包材生产行业综合许可二、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食品用塑料包装、纸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的生产并自行印刷的食品包装材料行业。不适用于外资企业。三、涉及审批事项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2.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四、牵头实施机关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五、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一条生产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实施生产许可。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申请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应当持营业执照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发给印刷经营许可证。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4.《山东省编办、省法制办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县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意见》(鲁编办〔2018〕164号)。六、许可条件食品包材生产行业综合许可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营业执照;有确定的业务范围;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主要生产、经营负责人必须取得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部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8.有必要的且未列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的包装装潢印刷设备。七、提交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申请人在作出承诺具备符合法定形式的申报材料后可以不在申请环节提交。但申请人应提前备好,现场核查时由核查人员确认带回。申请人也可以自愿一并在申请时提供。八、申请方式1.方式一:申请人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滨州站点(http://bzzwfw.sd.gov.cn/bz/public/index)登陆“一业一证”平台选择“食品包材生产”行业进行在线申报。2.方式二:申请人亦可到惠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服务窗口现场办理,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免费提供帮办代办服务。九、办理流程(一)一单告知审批机关制作《食品包材生产行业综合许可告知单》。在申请人业务咨询和正式提报申请前一次性告知其该行业许可涉及的审批事项、设定依据、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方式、办理流程、救济途径等。(二)一书承诺实行告知承诺制度。申请人在申请时应签署《食品包材生产行业综合许可承诺书》(见附件1)。(三)一表申请申请人填写《食品包材生产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见附件2),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或需要调整经营范围的,可以一并提出企业开办/变更申请,实行“证照通办”。(四)一窗受理县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一业一证”服务专窗,负责食品包材生产等行业综合许可的业务咨询和综合受理等服务。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现场办理。申请人也可以通过山东政务服务网网上办理。山东政务服务网设有“一业一证”专栏,提供食品包材生产等行业综合许可的在线咨询、预先指导、网上申请、在线受理、进度查询、证书公示等服务。(五)一并审批行政审批服务局分类汇总审批所需材料,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分发至各审批部门,并明确审批时限要求。各审批部门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六)一证准营综合发证窗口根据审批结果一并制发法定许可证书、食品包材生产《行业综合许可证》(式样见附件3)。《行业综合许可证》通过二维码加载企业获得的所有许可信息。申请人凭《行业综合许可证》即可经营。十、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十一、其他要求1.《行业综合许可申请表(食品包材生产)》在申请人填报后系统自动生成,申请人打印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传。2.国务院、省政府对相关审批事项另有改革部署和优化要求的,按规定办理。
附件1
行业综合许可(食品包材生产)承诺书
惠民县行政审批服务局:
本人(单位)申请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特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单位)承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手续,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积极配合行政审批部门的工作,对于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办理《行业综合许可证》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负责。审批单位已明确告知办理所需许可条件、办理所需材料、办理所需流程,本人(单位)已全部知悉并承诺能满足具备上述条件,可随时接受现场核查。
三、本人(单位)将遵守以上所作出的承诺。若有违反上述承诺且经指出仍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审批单位可依据情况作出补正、终止以及撤销等决定,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本人(单位)承担。
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