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游乐设施生产单位的许可条件可以分为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以下是详细的条件概述:
一、基本条件
人员条件:
生产单位应指定一名技术经理,全面负责本单位大型休闲空间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等技术工作。
生产单位应配备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进行管理,并根据其申请项目配备和指定设计、工艺、材料和零件、加工、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人员、电控系统生产、检验检测、现场施工(安装、维修、改造)等工序的责任人员。
安装单位应配备一名质量保证工程师,并根据其申请项目,配备和指定工艺、焊接、无损检测、检验和试验、现场施工(安装、维修)等工序的责任人员。
生产单位应指定一名项目经理,负责大型游乐设施施工现场的技术指导和协调工作。
工作场所:
生产设施必须有满足日常工作需要的固定场所,包括符合要求的试验场地和厂房。
生产设备及工艺装备:
生产设施应具备专用条件规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设备。
测试工具:
生产设施必须具备如车速表、硬度计、厚度指示器等必要的测试仪器,并应通过校验和校准。
测试能力: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对大型游乐设施进行设计验证和试验结果分析、评价、改进和实施的能力,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指导文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试验设备。
培训能力:
生产单位必须具备对使用单位人员进行实际操作、维护保养、应急救援等方面培训的能力,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指导文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
二、专项条件(以滑行和旋转类(A)为例)
人员:
技术负责人应具有工程师职称,其职称或者学历是机械、电气类相关专业。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项目负责人等应具有相应的职称、资格或经验。
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必须提供设计文件鉴定报告、设计文件目录、外购件目录、产品目录、样机及零部件型式试验报告等必要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其他专项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制造样品、试装等要求。
请注意,以上条件可能因地区和具体申请项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建议在申请前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以确保满足所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