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软件产品』
是指向用户提供的计算机软件、信息系统或设备中嵌入的软件或在提供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应用服务等技术服务时提供的计算机软件。
双软认定通过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登记生效后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产品登记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可申请续延。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
软件企业申请条件
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法人;
签订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当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软件企业的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具有保证设计产品质量的手段和能力,
具有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
认定步骤及申报材料第一步:软件著作权登记
注: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统一在北京国家版权中心办理。
软件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供的资料:
填写采集卡
提供著作权人身份证明(公司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个人申请:身份证复印件)。
提供说明文档放入Word文档中取前40页后40页。不足提供全部。
提供源代码放入Word文档中取前40页后40页。不足提供全部。
根据客户此软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切证明文件由我们专业人员准备,申请人只需盖章签字即可)
软件安装光盘
软件测试委托书及软件功能列表。
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企业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该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
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
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资料。
软件产品登记申报材料:
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
在我国境内开发并由申请单位合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
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其他所需要出具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