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特种设备目录》相关规定,汽车吊(汽车起重机)属于特种设备,其监管要求如下:
一、是否属于特种设备?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明确将“流动式起重机”纳入特种设备范畴(代码:4430),包括汽车起重机(汽车吊)、轮胎起重机等。
判定标准:
额定起重量≥3吨的汽车吊,属于特种设备,需纳入监管;
额定起重量<3吨的汽车吊,不属于特种设备,无需办证。
二、额定起重量3吨以上的管理要求
1.使用单位需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办理条件:
汽车吊额定起重量≥3吨,且用于经营性活动(如工程吊装、货物装卸等);
设备需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检验或定期检验)。
办理流程:
产品合格证、监督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操作人员作业证(Q2)。
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设备所在地市场监管局提交:
审核通过后颁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操作人员需持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证书类型:
作业项目代号Q2(起重机械作业-起重机司机);
操作范围需包含“流动式起重机”或“汽车起重机”。
考试要求:
通过理论考试(法规、安全知识)和实操考试(起重机操作技能)。
三、例外情形
以下情况额定起重量≥3吨,可能无需办证:
非经营性自用:
如企业自有汽车吊仅用于内部非营利性搬运(如工厂内设备维修),需结合地方监管细则判定。
特殊豁免:
部分省份对农业、林业等非工业场景的汽车吊放宽监管(需咨询当地市场监管局)。
四、违规后果
未办理使用登记证: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3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处1~10万元罚款。
无证操作:
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86条,对单位处1~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500~5000元罚款。
五、实务建议
购买前确认参数:
若需规避监管,可选择额定起重量<3吨的汽车吊(如2.9吨);
若需≥3吨,必须严格办证。
定期检验:
已办证汽车吊需每年1次定期检验,检验合格方可继续使用。
跨省作业:
跨省使用需向作业地市场监管局备案(临时使用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
六、法规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条、第三十三条;
《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起重机械分类;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第三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9)。
若您的汽车吊额定起重量≥3吨且用于经营,必须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和操作证,否则将面临处罚。建议联系当地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市场监管局)确认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