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申请:
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食品生产者名称、现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食品类别等事项发生变化,需要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的,食品生产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的,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
(二)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者的生产场所迁址的,应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载明的同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者应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食品生产者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生产要求,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依法办理。
延续申请:
食品生产者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食品生产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在该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
(二)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现场核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实施现场核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不再进行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条件及周边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就变化情况进行现场核查。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注册或者备案的生产工艺发生变化的,应先办理注册或者备案变更手续。
颁发许可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对因迁址等原进行全面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延续许可决定之日起计算。
申请注销:
食品生产者终止食品生产,食品生产许可被撤回、撤销,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生产者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应向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
食品生产许可被注销的,许可证编号不得使用。
强制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注销手续,并在网站进行公示:
(一)食品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食品生产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食品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注销食品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