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1.涉密业务咨询服务采取怎样的组织管理模式?
答: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委托方(以下称甲方)一般为涉军单位,如XX飞机制造有限责任公司、XX集团公司第XX研究院等;受托方(以下称乙方)即咨询服务单位,如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XX会计师事务所、XX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等。根据甲方单位性质,管理模式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甲方为地方单位、民口民营单位(指除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地方单位以外的,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科研院所、高校、民营企业以及配套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③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④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 (2)甲方为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的,管理模式为:①委托业务双方签订保密协议;②甲方向集团公司备案;③集团公司组织管理;④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监管对象信息来源于后反馈,详见第4条解答);⑤国防科工局全面指导监管。集团公司委托涉密业务参照此模式执行。 在委托涉密业务前,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在签订保密协议后,甲方应当于3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咨询服务有关情况(甲乙双方单位名称、所在地市,涉密项目类别、名称、密级、合同期限,涉及的保密事项或密点等)向主管部门(单位)备案,供主管部门(单位)掌握情况。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应当逐级向集团公司备案,地方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备案。集团公司、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应将备案信息汇总后,统一报国防科工局。 地方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地方单位、民口民营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并对辖区内其他单位涉密业务进行属地监管;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单位委托涉密业务咨询服务的管理。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按照职责分工对甲方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延伸到乙方进行检查。国防科工局负责对全国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工作进行监管。
问
2.在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涉密业务)前,甲方应当确认乙方具备哪些安全保密条件?
根据《办法》第十条,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具备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事涉密业务的条件。在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准入把关环节,乙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满3年,无违法犯罪记录。 (2)组织机构条件:指定内设机构负责保密工作,即视为具备组织机构条件,可视情成立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3)制度条件:制定了安全保密工作制度,内容与所承担涉密业务相匹配,即视为具备制度条件;具体内容可包含涉密人员、涉密场所、涉密载体、涉密项目、涉密会议、宣传报道、涉密信息系统及信息设备管理等。 (4)人员条件:明确了参与涉密业务的具体从业人员,且相关人员具备涉密人员基本条件。 (5)场所条件:具有专门处理涉密事项和存储涉密载体的场所,即视为具备场所条件;承担涉密运输、翻译等业务,经双方商定在甲方涉密场所履约的,乙方可不具备场所条件。 (6)其他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由甲方按照政府有关要求严格把关。 以上条件,由甲方采取书面审核、现场审核方式确认,或者由乙方提供具备上述条件书面承诺的方式进行确认。确认满足上述条件后,甲方与乙方签订保密协议(委托涉密业务)。
问
3.双方履约期间,甲方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应如何处置?
委托涉密业务过程中,如发现乙方不具备安全保密条件或存在失泄密隐患,甲方应当按照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并按以下情形做好应急处置: (1)乙方提供虚假信息伪造安全保密条件的:立即中止涉密业务委托,回收涉密文电资料,责令乙方封存与涉密项目相关的计算机及信息化设备(含载体),按照保密协议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2)乙方安全保密条件不完备或存在重大失泄密隐患的:立即暂停涉密业务,责令乙方开展全面整改,并组织现场审查,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业务; (3)乙方安全保密条件完备但存在泄密隐患的:责令乙方开展专项整改,并组织审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