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1 无损检测项目
C1.1 法律地位具有法人资格。
C1.2 人员配备
C1.2.1 常规检测项目
(1)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的全职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25名;
(2)常规检测项目对应的Ⅲ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3名.其中RTⅢ、UTⅢ、MTⅢ、PTⅢ级各不少于1人项;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已聘用期不少于3个月;
(3)常规检测项目对应的Ⅱ级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 18 名,其中 RTⅡ、UTⅡ、MTⅡ、PTⅡ级各不少于5人项。
C1.2.2 其他无损检测项目
(1)签有正式聘用合同的全职持证无损检测人员不少于12名;
(2)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Ⅲ级无损检测人员的已聘用期不少于3个月;无损检测人员资格项目数量应当满足表C-1的要求。
C1.3 关键岗位人员
(1)技术负责人,熟悉特种设备无损检测相关业务以及法律和法规,具有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其中常规检测项目应当取得RTⅢ级或者UT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相对应的无损检测项目未设置Ⅲ级资格的,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Ⅱ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取得资格不少于4年);
(2)质量负责人,接受过特种设备无损检测质量管理方面的专门培训,具有无损检测相关管理工作经历和岗位需要的业务能力,至少取得一项与申请核准项目相对应的Ⅱ级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3)责任师,具有岗位需要的技术水平,取得与所承担的检测项目相对应的Ⅱ级(取得资格不少于4年)或者Ⅲ级无损检测人员资格。
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不得兼任责任师。关键岗位人员应当由申请单位缴纳养老保险的全职聘用人员担任。
分公司和分支机构配备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和责任师也应当满足本条要求。
C1.4 人员管理
(1)申请单位应当为聘用的无损检测人员在"全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公示与查询系统"办理执业公示手续;
(2)有计划地开展无损检测人员的安全、诚信、技术和质量管理的内部或者外部培训,持续保持无损检测人员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水平;在核准周期内。无损检测人员应当接受每年不少于24学时的技术和质量管理知识培训;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内部审核人员和其他从事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当熟悉质量管理。接受每年不少于16学时的特种设备质量管理体系知识培训;
(3)建立健全检测人员执业档案等。C1.5 场地与设施
具有与其承担的无损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试验场地、办公场所、设施以及环境条件,其中无损检测试验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m。
C1.6 设备配置
具有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不同核准项目对同一无损检测设备有要求的,应当满足Zui高要求,检测设备应当是检测机构自有产权,且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具体配置要求见表C-2。
C1.7 质量管理体系
(1)建立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见附件D),并且持续有效运行;(2)设立分公司的,制定其质量管理要求,明确检测业务范围,任命管理人员与关键岗位人员并且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C1.8 检测能力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检测工作的能力,鉴定评审机构应当采取报告评价、跟踪检测过程或者采信能力验证结果等方式对申请单位相关检测能力进行确认
(2)申请漏磁内检测的,应当使用自有的漏磁内检测设备和数据判读系统参加能力验证;漏磁内检测设备应当经过性能评价、校准、期间核查和使用前性能确认。
C1.9 检测信息管理系统
(1)建立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具备检测人员、检测记录、检测报告管理等功能,能够根据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特种设备检测数据、信息;
(2)使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对质量管理和检测信息进行收集和管理时,应当确保信息收集的及时、齐全、准确、安全和可追溯性;
(3)检测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人员应当得到授权并且有效控制。
C1.10 法律法规文件
配置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
C1.11 检测管理
(1)为检测工作配备满足需要的检测资源,任命管理人员并且明确其职责,对检测工作实施有计划的监督和管理;
(2)应当保存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检测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持证项目、签字样式等;项目部或者分公司应当保存关键岗位人员、检测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岗位、持证项目、签字样式、授权的签字领域或者范围等;
(3)操作、评定、校核、编制、审核、批准等人员应当在相应的检测工艺、方案、记录、报告上签字
(4)检测委托单、工艺文件、原始记录(含底片、图谱)和报告等资料保存期限满足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并且不少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