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二)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条文释义:
1.当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者当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保证其持续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2.在检验检测机构固定场外的场所进行采样、检验检测时,应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并记录,以保证环境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3.当相邻区域的活动或工作,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对相关区域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以保证环境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当检验检测标准或技术规范有相关要求时,应符合规定。
评审要点:
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标准、技术规范所要求的或已识别出的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的检验检测活动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核查内容主要可包括:(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1)是否对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的场所或相关区域的工作环境进行了识别和控制;
(2)所采用的控制措施是否满足标准、技术规范或测量程序所规定的测量条件的要求;
(3)所采用的控制措施是否满足仪器设备正常运行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
(4)是否能满足特殊样品流转和保存对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
(5)是否提供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的记录,提供的记录是否证明其检验检测场所的工作条件能持续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供记录,可以是纸质的记录也可以是电子的,或者是实时动态的监测记录,动态记录更优)
2.核查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是否对环境条件进行了识别,诸如对生物消毒、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级和震级等予以关注,是否根据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或已识别出的风险对工作环境条件及时予以记录。(固定场外的环境条件)
3.核查检验检测场所的布局、功能是否合理,标识是否明确清晰,是否符合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当相邻区域的活动出现不相容或相互影响时,是否能进行有效隔离,采取措施消除影响,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例如精密电子仪器设备不能够和对其有影响的其他设备(如振动设备)放在同一房间内,除非有措施保障不能造成相互影响或交叉污染;有高电压的区域,不仅要有明确的标识,一旦发生危险情况,还要有应急处理措施;在微生物检测领域,洁净区和污染区必须有效隔离并对区域进行明确标识等。)
4.核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对已识别出的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危及安全和污染环境等因素采取控制措施,如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险化学品和有害废弃物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核查是否配置了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包括应急预案)等,例如化学类实验室是否配置了个人防护装备、烟雾报警器、洗眼装置及紧急喷淋装置、灭火器材等,是否能定期核查这些设施的有效性。(安全,新准则的要求)
理解提示:
1.并不是全部的检验检测场所环境条件都应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只有当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才需要加以控制、监测。文中“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主要指的是科学常识要求的,或同行业检验检测机构公认的,或机构自身经技术判定证实的对检验检测结果能产生影响的环境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应在环境条件存在影响检验检测的风险和隐患时,停止检验检测,并经有效处置后恢复检验检测活动。
2.对于标准或技术规范要求以外的,已识别出的影响检验检测结果的工作环境条件,检验检测机构需有文件化规定对其进行控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满足要求的记录。
3.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设施以外的场所进行抽样、检验检测时,工作环境条件通常难以复现,应在工作开始前将工作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并予以控制和记录。当环境条件不能满足要求,客观上又必须开展检验检测时,可按预先制定的文件化规定进行运作,并对实际环境条件进行记录。
4.检验检测机构对检验检测场所的安全和环境的评价,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并以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提出的要求为判定依据。对安全的评价,主要涉及化学危险品、毒品、有害生物、电离辐射、高温、高电压、撞击、溺水、有毒及易燃易爆气体、火灾、触电事故等。对环境的评价,主要是对检验检测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液、粉尘、噪声、固废物等。
5.检验检测机构配置了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并不等于一劳永逸地消除了安全和环境的风险,检验检测机构还需要定期核查,维护这些设施,确保其功能的有效性。如灭火器得定期检查,确保其压力表指针保持在绿色区域,否则需要去补压或更换。
6.条文释义中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是审核与检验检测活动相关的安全生产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