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研发项目主要是形成研发产品对外销售,研发费用全部费用化,不涉及资本化,按照会计准则规定,由原材料Zui终形成产品就是企业存货,相应的人、才、物及各种消耗都要转入产品成本,由此就会造成,研发费用在报表上看不见了,担心在高新复审时不达国科发火(2016)32号345的比例,如果不转存货,产品销售时又会出现只有收入没有成本,不配比,怎办?高新复审和研发投入统计有没有冲突?
答复如下:
其实,这也是大多数靠研发销售产品一类企业存在的困扰,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产品成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制造费、折旧费、设计费等)原本在“研发费用”核算的内容已经转入“存货”成本还属于研发费用吗?是否会被高新认定或复审时不被认可为研发费用?
从业务实质看,研发过程经过小试、中试等过程可能会形成可供对外销售的产品,本质上属于研发活动。既然是研发活动,该过程中的投入也应属于研发性质的投入。无论会计上采取什么处理方式,都不能否定该投入的研发属性。
一、把握研发过程的独特属性
研发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确定性是研发Zui大的特性。按照《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文件规定的认定条件,只要是属于研发活动的支出、归集范围并参照相关文件规定的辅助账格式登记辅助账就应该能满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研发费用条件;不能因为形成产品成本的会计核算科目未在“研发费用”就改变了这部分支出属于实施研发活动相关支出的费用属性。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有关规定执行;构成产品、副产品等有形资产的成本,从研发费用科目中转出,不应理解为冲减会计期间研发费用投入,即不减少高企认定时的研发费用。
二、做好留痕管理按规定准确登记辅助账
研发投入要确保流程记载清晰,包括立项、实施、结题、等每个环节都要留有资料备查,不论研发投入内容是否由研发费用转入存货核算,其研发费用属性不能变,应该按照规定准确登记“研发支出辅助账”。
三、研发形成产品投入的材料费用不可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那么,产品成本中的人工费用、制造费用、折旧费用,设计费用等可以加计扣除,通过填写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明细表实现。
四、应对思考
为了较好应对开篇咨询的问题,不妨简便操作,既不影响税务处理,正常纳税,又贴合高企认定复审研发费用鉴定要求,企业可以采取销售研发产品只确认收入,不冲减研发费用,报表上正常体现研发费用。以研发合同确认投入结转成本,在试制品或产品台账备查登记,因为研发不确定性决定了试制品或产品的备查台账只能反映产品总量不能准确核算单位成本。在对外销售产品时,高新认定产品收入数量和备查台账记录一致,Zui关键的是既符合高新认定的条件,又不影响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