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器械分类原则
我国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二、第一类医疗器械管理方式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
医疗器械备案是指医疗器械备案人(以下简称备案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备案资料存档备查的活动。
境内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设区的市级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提交备案资料。进口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备案人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备案资料。
三、第一类医疗器械判定方法
按照《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和有关分类界定通知等判定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备案人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超出目录内容的,根据相关工作程序申请分类界定,明确为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向相应的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判定产品管理类别时,应当结合产品实际情况,根据《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等规定中产品描述、预期用途和品名举例进行判定。
四、分类界定途径
备案人通过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网站进入"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研究所"二级网站的" 医疗器械分类界定信息系统"页面,注册后填写《分类界定申请表》,并上传其他申请材料。
在线打印《分类界定申请表》,连同其他申请材料(应与上传的申请材料完全相同)加盖申请企业骑缝章,寄送至相关单位。境内产品的相关材料寄至申请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口及港、澳、台产品的相关材料寄送至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华佗路31号院)。
一、备案资料
(一)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表
(二)关联文件
1.境内备案人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提供受托企业资格文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合同和质量协议复印件。
2.境外备案人提供:
(1)境外备案人企业资格证明文件: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所在国家(地区)公司登记主管部门或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存续且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或第三方认证机构为境外备案人出具的能够证明境外备案人具备相应医疗器械生产资格的证明文件。
(2)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医疗器械主管部门出具的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未将该产品作为医疗器械管理的,备案人需提供相关文件,包括备案人注册地或者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准许该产品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未在境外备案人注册地或生产地所在国家(地区)上市的创新医疗器械可以不提交。
(3)境外备案人在中国境内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代理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产品技术要求
产品技术要求应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编制,主要包括医疗器械成品的可进行客观判定的功能性、安全性指标和检测方法。
(四)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检验报告应为产品全性能自检报告或委托检验报告,检验的产品应当具有典型性。
检验报告后随附产品实物照片。产品实物照片应当包括拆除所有内外包装后的样品实物照片,以及内外包装实样照片。多个型号规格的,提供典型产品的照片。
(五)产品说明书及Zui小销售单元标签设计样稿
说明书和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等相关要求,说明书中产品性能应当与产品技术要求中的相应内容一致。进口产品应当提交境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说明书原文及其中文译本。
(六)生产制造信息
对生产过程相关情况的概述。无源医疗器械应明确产品生产加工工艺,注明关键工艺。有源医疗器械应提供产品生产工艺过程的描述性资料,可采用流程图的形式,或生产过程的概述。体外诊断试剂应概述主要生产工艺,包括:固相载体、显色系统等的描述及确定依据,反应体系包括样本采集及处理、样本要求、样本用量、试剂用量、反应条件、校准方法(如果需要)、质控方法等。
有多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应当概述每个研制、生产场地的实际情况。
委托其他企业生产的,应当列出受托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
(七)符合性声明
1. 声明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相关要求;
2.声明本产品符合有关分类的要求及依据,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或《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有关内容,应当注明确切的产品分类依据,明确所属子目录、一级、二级产品类别;
3. 声明本产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并提供符合标准的清单;
4. 声明所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境内产品由备案人出具,进口产品由备案人和代理人分别出具)。
二、备案资料内容要求
(一)产品名称(产品分类名称)
产品名称(不包括体外诊断试剂)原则上应当直接使用《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品名举例"所列举的名称;对于确有需要调整产品名称进行备案的,应当采用符合《医疗器械通用名称命名规则》(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9号)及相关命名指导原则的名称。
体外诊断试剂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应当采用《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中的产品分类名称(产品名称)。
(二)产品描述、预期用途
"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应当符合《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中相应要求,不应超出目录中"产品描述"和"预期用途"和相关内容的范围。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目录》中产品描述项下使用"通常由……组成"时,相关内容只是给出了产品的代表性结构组成。备案时,可以根据备案产品的实际情况,描述结构组成;描述时,不可使用"通常由……组成",而应使用"由……组成",并写明具体的组成。有"一次性使用""重复性使用""无源产品""粘贴部位为完好皮肤""不具有剂量控制功能""非无菌提供"等限定性表述的,备案产品"产品描述"应当明确。
(三)型号/规格
型号/规格不应包含存在明示或暗示治疗疾病、夸大预期用途或者其他具有误导性欺骗性的内容。
(四)备案人名称、住所
境内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应当与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一致。境外备案人备案表中的备案人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应当与境外关联文件一致。
(五)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
境外备案人指定代理人的委托书、代理人承诺书中的委托、承诺内容,应当与备案内容一致。
(六)说明书
说明书中涉及产品描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结构组成、主要组成成分、预期用途、使用方式、注意事项等涉及产品描述的部分)不得超出其他备案资料中的相应内容。
如产品使用前由使用机构根据说明书进行灭菌或消毒,在备案时提交的产品说明书中应提供经验证的灭菌或消毒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