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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留言板】关于压力容器划类、检验、登记、设计使用年限等问题

更新:2024-05-05 07:08 发布者IP:114.222.116.37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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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市场监管总局留言板摘录了8个相关问题,原文呈现。——1、碳化硅换热器是否受固容规监管

留言日期:2023-12-28

我想咨询 碳化硅换热器是否受固容规监管。具体是,我方要采购2台碳化硅换热器,换热管为碳化硅,壳程是碳钢金属。壳程为蒸汽,工作压力0.25MPa(G),工作温度128℃,按照固容规,划为Ⅰ类;管程为电解液,工作压力0.35MPa(G),工作温度40~80℃,达不到划类要求。按固容规以各压力腔Zui高类别作为该设备的类别,并按此类别进行使用管理。那该设备应是Ⅰ类受固容规监管的设备。但是供应商说碳化硅作为非金属,未在固容规中明确列出,可以不按照Ⅰ类设备监管。

想听一下总局的解释,是否可以不按照Ⅰ类设备监管?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03

需要监管,新材料的使用参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中2.1.3.1和1.9。

——2、关于监督检验

留言日期:2023-07-25

尊敬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于含有盘管的划类容器以及夹套容器中按TSG21-2016中1.3条的规定,盘管和夹套不在监检范围之内,但是设备主体属于监检设备,那么盘管和夹套是否需要进行监督检验(盘管,夹套和容器本身不相通,有各自的进出口),如果在维修改造过程中只是进行更换盘管,夹套是否属于重大维修,是否需要进行监督检验。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3-07-26

1、多腔压力容器应按整台设备进行管理。2、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重大修理的定义,请查阅TSG 21 的5.2.1。

——3、该热交换器是否属于TSG 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

留言日期:2024-01-12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我司的一台“热水-空气暖风器”产品,按照GB150设计制造。该产品管程介质为11.70MPa的热水,壳侧为0.01MPa的纯净空气;管程工作温度205.8℃,壳程工作温度100℃;管程容积0.188m³,壳程容积2.80m³;管程的进、出口分别采用Φ159x14的集箱管连接(集箱实际内径Φ131)。如果以管的实际内径来评判,势必出现选取的管壁厚度较厚时,比如大于4.5mm(因为压力较高)反而归不上类,“固容规”不管辖,而压力较低时,管壁厚度较薄(小于4.5mm)反而属于“固容规”管辖的情形。请回复:该热交换器是否属于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管辖(也就标准中的内径是指公称直径还是实际的内径?)?华力高科(安徽)环保能源有限公司

2024-01-12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17

请按《特种设备目录》压力容器定义判断。

——4、重叠式换热器按一台还是两台压力容器登记注册?

留言日期:2023-12-27

尊敬的领导您好:

有重叠式换热器(两个串联,管口对管口上下连接)为I类压力容器,有两个铭牌,铭牌上汉字产品名称、产品编号、设备代码和其他参数都相同、只是位号分了AB,设计图纸按一台设备设计,压力容器制造监检按一台设备出具了监检证书。请问登记注册按一台压力容器注册还是按两台压力容器注册?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03

所述换热器是否属于一台设备可依据设计文件确定。

——5、超大型压力容器现场制造

留言日期:2024-01-16

领导好:目前我们在外省某市需要安装一个超大型压力容器储罐,目前我公司无相关制造业绩,属于首次制造。根据国家局2021年41号文和TSG07-2019(C2.2.3注C-8),需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资源条件核查报告。有以下问题需咨询:1.条文处所指的监督检验机构,是否为超大型压力容器安装制造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2.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核查,是否需要我公司所在地发证机关进行正式文件授权?以上比较着急!请领导给予解释!

谢谢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17

1、可由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的监督检验机构进行;2、需要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办理告知。

——6、压力容器内部检验

留言日期:2024-01-12

对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中,因使用单位生产原因,无法开罐内检(包括内窥镜检验)的压力容器(不包括因结构原因无法内检的容器),是否要严格按照TSG21的要求执行内部检验,还是说检验单位可以依据压力容器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必须进行内部检验。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17

请按《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2016)相关要求执行。

——7、有关橇装式承压设备的咨询

留言日期:2024-01-04

总局领导,您们好!我单位持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含设计)A2级及工业管道GC1级设计资质,无压力管道安装资质。我单位现接到橇装式承压设备(含容器本体及直接相连接的工艺管道)生产订单,该橇装式承压设备整体设计尺寸8600mm(长)×3820mm(宽)×3400mm(高),主体为一台内径1.2m筒体长4.8m的分离器,分离器周围布置有出气、出油、出水和安全阀排放的管线(DN50,DN80),工艺管道与分离器成撬设计,该撬装设备设计压力为16MPa,设计温度80℃,工作介质为天然气(易燃、易爆)、原油、污水。按照2021年第41号公告注八规定,持有有固定式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单位可以安装与所安装压力容器直接相连接的压力管道。现存在以下问题,请给予指导意见:1、橇装式承压设备总图是否可以仅盖压力容器设计印章?

2、按照41号公告制造的橇装式承压设备按压力容器办理的监检证书(含撬上的管道部分),用户按照压力容器办理的使用登记,用户反馈在定检时检测单位无法检验撬上的压力管道部分。请问撬上的压力管道部分按照什么法规规则进行定检,是和压力容器一并定检,还是压力容器和压力管道分别进行定检?定检报告如何出具?

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11

1、请查阅《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实施意见》(质检特函〔2016〕46号);2、压力管道应按压力管道相应的定期检验规则进行。

——8、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特种设备的问题咨询

留言日期:2023-12-28

总局领导: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有关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相关条款要求,现有以下问题咨询:1、何种情况才能称之为“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年限是从制造日期开始计算、还是从投用日期开始计算?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具体实施检验或者安全评估的时机有无具体规范或者标准明确指示?提前一年或者两年对即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进行检验或者安全评估是否可行?比如石化成套装置中的成百上千台特种设备,有一两台设备2024年到达设计使用年限,2024年无停工检修计划,于2023年检修期间,将这几台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且检验机构在定期检验报告中标注了“于某年某月到达设计使用年限,应当进行使用登记变更”等字样,是否可以拿该定期检验报告去当地主管部门办理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登记?3、《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安全评估指的是否是“合于使用评价”?合于使用评价是否适用于所有特种设备?4、具备“合于使用评价”资质的单位有哪些?5、《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1.7中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使用的压力容器的相关描述是“应当……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管理规则》2.14中关于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的相关描述是“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以上两个规范中,“检验”和“安全评估”是“且”还是“或”的关系?

6、针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建议总局相关领导细化相关规范内容,明确具体实施措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时间:2024-01-051、一般从实际投用日期算;2、3、4、有相应资质的气瓶检验机构可以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属于法定检验,安全评估由气瓶检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方案,方案中应当包括气瓶耐压试验,气瓶检验机构对经过安全评估合格气瓶的安全性能负责。气瓶检验机构可以对产权单位委托气瓶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使用周期;5、或者关系。

所属分类:中国商务服务网 / 其他认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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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0日
主营产品ISO体系、17025实验室认可、CMA资质、涉密信息系统集成、ITSS、CMMI、CS、CCRC、军工三证、国军标体系、测绘资质、安防资质、承装修试-5级、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各类生产许可证及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双软认定、专项基金、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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