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是《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简称。在《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中规定:“国家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废气、废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和固体废物的行为实行许可证管理。下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应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分《排污许可证》和《临时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五年。《临时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长不超过一年。
北京市颁布的《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已在2010年1月1日实行。根据2007年3月1日实行的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水户”)均需办理排水许可证书。根据《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该办法实施后6个月内到区水务局进行办理。
办理排水许可证书的排水户包括: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娱乐经营、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