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证据一般分为两种:
(一)商标被使用在商品上的证据
1、标有商标的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
2、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广告,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广告。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
(二)商标被使用在服务上的证据
1、商标被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
2、商标被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发布的广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的广告,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形式的广告。
4、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取证方法有哪些?
(一)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公证机关的法定业务之一便是“保全证据”。被公证过的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一般会被法院直接采信,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其效果是基本相等的。
诉前,当事人可以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也是做好诉前准备的一个有效措施。
(二)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
根据《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规定了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
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申请人此时还需要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由于客观原因导致当事人不能自行取证的,或当事人用尽方法也无法取得关键证据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某项证据是审理案件所必须的,人民法院应承担起调查取证的责任。
三类情况
1、保全被控侵权产品;
2、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
3、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两种问题
1、申请调查的证据范围,需要符合法定情形;
2、此项申请还需特别注意到举证时限。
法院通常情况下所采取的措施包括:对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被控侵权产品技术特征等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一般会因为侵权人的阻挠或隐藏而导致取证极其困难。
(四)向行政机关举报取证
当事人还可以向侵权所在地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上述部门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并采用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涉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涉嫌侵权的产品清点数量、规格后查封并从中抽取样品。
(五)委托代理机构调查取证
因为商标侵权案件的专业性较强,商标权利人自行取证还是有难度的,此时便可以委托代理机构进行取证。这些人不仅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熟练的诉讼技巧。
一般来说,专业代理人调查取证要比当事人更为方便、有效,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也具有较高的可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