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zongju去年发布了第21号公告,决定于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修订后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在对新准则进行宣贯的过程中也更加着重介绍了CMA资质认定的一些法律依据以及资质认定的适用范围。根据市监局2019年206号文的规定,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的机构,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也就是说只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才需要进行资质认定,其余领域的将不再受理资质认定申请。
那么对于我们检验检测机构来说是不是只要满足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就可以了?不是的,还需要满足相关行业对资质认定的补充要求,各领域的补充要求也是与评审准则一并作为技术评审依据的。下面罗列了7个领域的补充要求,供大家参考。
1.环境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2.机动车领域—市场监管zongju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技术要求》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22]111号)
3.食品领域—《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4.医疗器械领域—《医疗器械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5)249号)
5.进出口商品检验领域—《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准入特别条件》(国市监检测规[2022)1号)
6.人防工程—《人防工程防护设备检测机构专项要求》(国人防〔2017)271号)
7.公安刑事技术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认实[2016)71号) 以及公安部、市场监管zongju《关于规范和推进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 (公刑侦[2021]43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