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种困惑:
这个气瓶到底算不算是特种设备呢?
这个压力管道到底需不需要按照特种设备来进行管理?
这个锅炉属不属于特种设备,是否需要持证?
《特种设备目录》(2014年第114号)已经出台,但很多人依然不了解这个目录中的界定标准,或由不同的理解,导致以上类似问题的存在。
基于此,结合对《特种设备目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的内容,对平时大家讨论和困惑相对较多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起重机械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判定标准进行简单分析、和解读,希能对大家的工作有所帮助。
特种设备判定分析:锅炉
一、《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规定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通过对外输出介质的形式提供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正常水位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额定蒸汽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锅炉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分析
三、对锅炉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界定的说明
一般来说,锅炉是否属于特种设备,在日常工作中争议并不大,目录中的条件也比较清晰。
特种设备判定标准分析:压力容器
一、《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规定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Zui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Zui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Zui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
二、压力容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分析:
三、对压力容器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界定的说明
1.从目录及上表分析可以明确看出,压力容器判定为特种设备的就是三种情况,即固定式和移动式容器、气瓶、氧舱。
2.以上三种情况中,需满足温度、压力和容器中的两种或三种条件,缺一不可。
3.目录中对第一种情况的界定表述感觉有些不严谨,容易出现误解;通过对《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查阅,其对属于特种设备的压力容器所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解释和说明:
4.如上所述,在目录中的表述,建议做如下简单调整: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Zui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Zui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并且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Zui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特种设备判定标准分析:压力管道
一、《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规定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Zui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Zui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Zui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
二、压力管道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分析
三、对压力管道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界定的说明
1.如同压力容器的容易出现歧义,压力管道的理解不同也很常见,甚至很多专家之间都会出现明显的不一致意见。
2.也如同压力容器等其他几种的界定,在判定一个压力管道是否属于特种设备时,同样是需要介质、压力和直径三个条件具备,缺一不可。
3需要注意的是,在目录中特别说明了一种可以不判定为特种设备的除外情况。这种情况如果单从压力和直径来看,都是符合特种设备条件的,将其排除在外,主要还是考虑了气体中的几种低风险情况,即“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的气体,即便发生泄漏等意外,也不至于导致严重的后果。
4.排除在外的一种情况,就是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应该与设备本体作为一个整体,从压力容器的角度来进行判定即可。
特种设备判定标准分析:起重机械
一、《特种设备目录》中的规定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二、起重机械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的界定标准分析
三、对起重机械是否属于特种设备界定的说明
1.从目录来看,常见的起重机械几乎都可以界定为特种设备,其类别也分得比较细;对此,可以直接参考目录。
2.从目录看,对于主要用于载人作业的升降机,要求要更高一些,只要额定起重量超过0.5t,则直接界定为特种设备;而对于主要用来吊运货物的起重机,在满足提升高度须超过2m的前提下,还对不同类型的有不同要求(涉及额定起重量或起重力矩或生产率),在满足两个条件下则界定为特种设备。
3.对于常见的电动葫芦,从目录中的分类来看,应属“起重机”的类别,即只要满足“3t、2m”的条件,则应界定为特种设备,否则便无须列为特种设备,自行管理好即可。
4.至于目录中的“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立体停车库”;既然是立体,自然会是两层以上,也就是说,只要是立体停车库,便自然属于特种设备,须严格按其标准执行。
特种设备界定标准分析的一点感想
对于特种设备的界定,这个看似很规范也很严格的技术问题,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界定,却总是存在一些困惑和问题,毕竟一旦界定为特种设备,其在日常工作中的要求和管理的复杂性和严格程度,差别还是很大的。尤其是这些年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对其认定的范围,有逐渐更加严格的趋势;换言之,原先很多属于特种设备的设备被逐渐清理出了名单,将一些行业领域的特种设备认定和管理也“下放”给了行业管理。这就让特种设备管理的专业性和专业指导越来越欠缺,从而在日常工作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问题。而我们习以为常或原先所熟悉的特种设备,现在是不是应该依然可以或需要界定为特种设备,变成了一个基础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