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依据之一:
根据市场监管zongju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规定,检验检测机构从事下列活动,应当取得资质认定:
(一)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三)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四)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的。
重要依据之二:
根据《市场监管zongju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规定,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重要依据之三:
根据《关于优化京津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 津市场监管认〔2023〕17号》准确把握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准入范围: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管zongju令第163号)和《市场监管zongju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的规定,为统一准入范围,实现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平等准入,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领域),为避免重复许可,京津冀三地资质认定管理部门不再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相关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重要依据之四: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范围。根据2019 年 10 月24日发布的《市场监管zongju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对于仅从事科研、医学及保健、职业卫生技术评价服务、动植物检疫以及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房屋鉴定、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等领域资质认定申请(含变更申请、延续申请)不再受理、审批和审查。
重要依据之五:
根据《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明确和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闽市监注〔2023〕380号》明确不再实施资质认定范围:
根据市场监管zongju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为避免重复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已取得上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有效期内不再受理增加检验检测能力等有实质性变化的资质认定事项申请,不再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对检验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包括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检验检测机构,依法依规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对于资质认定范围界定不明确的,相关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专家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研究认定。
重要依据之六:
根据《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优化川渝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工作的通知》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市场监管zongju关于推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国市监检测(2019)206号)要求,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无需取得资质认定;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及其在用建设工具、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对于已经受理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事项申请,川渝两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再确认上述领域相关检验检测能力。已取得上述领域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可于2024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原发证部门申请取消(变更)资质认定检验检测项目(领域)。
重要依据之七:
问: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测时是否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答: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三款“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的规定,在建设工程和公路水运工程检测领域,涉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的,则适用《产品质量法》调整,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
重要依据之八:
根据市场监管zongju发布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163号令),为避免重复许可,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重要依据之八个人理解已有行业许可管理部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57号令;放射卫生技术服务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依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依据《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已明确相关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许可管理部门的,不再颁发相应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