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四证”是承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及试验的“通行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单位自身的竞争力,实现持证单位全员、全过程、系统化、规范化科研生产管控能力。
武器装备保密保密资格认证——证明单位的保密能力,可承担相应级别任务,列入保密资格名录,可查询全军装备caigou网。
武器装备许可证——允许许可单位承担批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产品或专业,具有强制性。
武器装备承制资格——列入装备承制资格目录,可参与竞争性谈判、招标caigou活动。
一、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国军标认证):只有质量体系评定合格的单位才能承担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通过该认证提升单位竞争力,体现持证单位全员、全过程、系统化、规范化科研生产管控能力。
“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由具有武器装备质量体系审核资格的第三方机构或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审核检查;是依据GJB-9001C《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建立、实施并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是在等同采用国家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军方参与质量体系管理、“六性”管理、外协外购质量控制、软件质量管理、技术状态管理、风险控制、生产工艺管理、售后服务管理、质量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特殊要求,作为标准的一部分(楷体字部分),列在国家标准相应条款之后,作为国家标准的补充条款。申请jundui专用装备承制资格(A类)的单位,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流程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规范(试行)》
3、《GJB9001B-2009 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具备的条件
1、承担武器装备论证、研制、生产、维修任务的单位或是与之配套的整机、部件、组件、器件和材料生产单位;
2、具有法人资格;
3、有固定科研生产场所、检验检测手段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4、建立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5、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三个月以上,完成内审和管理评审;
6、运行期间有订货及交付发生,且现场审核时应有junpin生产。
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
保密资格认证是国家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基本条件的审查,是国家批准的一项涉密行政审批工作,是企事业单位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必备条件。是单位的保密能力的体现,可承担相应级别任务,可列入保密资格名录,可查询全军装备caigou网。国家对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保密资格认定制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2个等级。国家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一级保密资格认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负责二级保密资格认定。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5年。
保密资格审查认证流程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证审查管理办法》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标准》
具备的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
2、承担或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项目或产品涉密;
3、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和雇用外籍人员,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4、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与境外人员(含港澳台)无婚姻关系;企业法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及其配偶不是外籍人员,不能有长期海外居留权及外籍身份;
5、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要求;
6、企业注册成立3年以上,1年内未发生泄密事件;
7、无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以及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审查认证机构
1、一级保密资格由国家保密资格认定委审查。
2、二级保密资格由省(区、市)保密资格认定委审查。
三、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国家对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所列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实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对全国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统一管理,军委装备发展部协同管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分为一类许可和二类许可。国防科工局负责第一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类许可申请受理、审查实施。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5年。
武器装备生产许可证申办流程
办理方式:
一类许可→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管理办公室、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60日内完成许可决定;
二类许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总装备部许可协同管理部门:30日内完成审查报送国防科工局,30日完成许可决定。
相关法律法规: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
具备的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
2.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 经评定合格的质量管理体系;
6. 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 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 具备上条所列的申请人需满足的七项条件。
2. 通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
3. 符合数量控制方案要求。
4. 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无异议。
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名录认证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及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从2017年10月1日起,装备承制单位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简化为A、B两类。A类为jundui专用装备承制单位,在进行装备承制资格审查时,由军方组织质量体系审核专家,作为装备承制资格审查的一项内容,与承制资格审查的其它内容绑定在一起进行审查。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需取得国家质量管理认证证书。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工作流程
办理方式:
军事代表室(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各军兵种军代局→各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装备发展部综合计划处。
相关法律法规:
1.《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条例》
2.《资格审查管理规定》
3.《GJB9001B-2017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具备的条件:
1. 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 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 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 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 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审查认证机构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
“四证”相互关系
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保密资格认定是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维修任务的基本要求和前置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