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部门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甲级资质;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批乙级资质。
申请流程
1、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乙级资质的,应当向工商注册地市地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地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报送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说明理由。
2、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发出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3、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7个工作日通知被审查单位;
(二) 听取被审查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 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四)进行实地检查,并作出检查记录;
(五)对现场审查情况进行评议,形成审查意见;
(六)向被审查单位通报审查情况;
(七) 签字确认现场审查结果。
审批决定
现场审查结束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报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审查批准的乙级资质单位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颁发资质证书
通过审批的单位,在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保密负责人接受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责任书后,由作出审批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和标牌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甲级《资质证书》和标牌,省( 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颁发乙级《资质证书》和标牌。
《资质证书》标牌样式,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