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第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第549号修订)第十四、十六条
审批类型
行政许可
办理条件
1、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2、有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手段;
3、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许可条件详见:
1、锅炉——国家质检zongju《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TSG G3001-2004)。
2、压力容器——国家质检zongju《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TSG R3001-2006)
3、压力管道——国家质检zongju《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TSG D3001-2009)
4、机电类特种设备(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国家质检zongju《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51号)
申请材料
1、申请书一份;
2、依法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扫描件一份;
3、组织机构代码证扫描件一份;
4、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技术人员毕业证、职称证扫描件一份;
5、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或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扫描件一份;
6、土地使用证(房产证)或办公场所租赁协议扫描件一份;
7、申请资格条件中要求的所有人员的身份证扫描件一份;
8、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以上为纸质申请时需要提交的资料。
提倡网上申请。网上申请时申请书在网上填报,其它资料上传原件的扫描件,不需要报纸质材料。
办理流程
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
2、受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审核,并出具是否受理决定书;
3、申请单位自申请受理之日起试生产,达到评审条件,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4、评审机构根据现场审查情况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5、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报告逐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向申请人颁发许可证书,审核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法定时间为3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其中不含节假日、申请单位准备时间、评审机构评审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