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盟FORME产地证填写注意:
第一栏:填写在中国境内的出口商或生产商名称、地址、国家等(台湾、香港、澳门的公司不能作为出口商)。出口商或生产商必须是已办理原产地证备案的企业,且公司英文名称应与备案一致。此栏显示生产商(不是出口商)信息时,应在第11栏加盖生产商的中英文章,需在第7栏加注出口商的名称、地址。
第二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此栏是带有强制性的,必须填东盟终收货人名称、地址、国家)。
第三栏:运输方式及路线:船期、船舶名称/飞机等、启运港、目的港。
第四栏:供进口方海关使用(进口方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第五栏:商品顺序号(现在新版的FORM E已经不再限制20项)。
第六栏:唛头及包装号(按外包装显示即可)。
第七栏:货物描述(包装数量和种类;货物说明等)。
第八栏:原产地标准可以根据商品材料填写"W0"、"PE"、 "PSR"、 "CTH"(完全国产没有通过任何加工的原材料填写"WO";完全国产在东盟国内的材料经过加工才成行现在的商品的填写"PE";产品HS海关编码在"PSR清单”里的填写PSR、在"CTH清单”就填写CTH;不在"PSR清单”和"CTH清单”的可以打百分比(没有加工过的原材除外)。
第九栏:重量或数量和价值FOB金额(只有在原产地标准打百分比的情况下才可以显示金额)。
第十栏:如实填写发票号与日期即可。
第十一、十二、十三栏不用填写(由出证单位和认证机构签名和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