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占比条件
这个条件相对来说涉及因素多,情况复杂一点,除了《办法》与《指引》中提出的要求与具体说明外,以下几个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也要注意:
1、技术领域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与上述(三)提到的问题本质上是相同的。不管是《办法》还是《指引》,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中有关研发费等条件要求,其本意都是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范围内”这个大前提而言的,在符合《领域》规定的范围内展开和发生的,单就研发费而言,研发活动所涉技术如果不在《领域》的范围内,其费用是不能进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归集口径进行计算的,这是明确的。从这里也可以的看出符合《领域》规定范围的重要性,《办法》第二条就对高新技术企业进行定义,其初衷与本意充分强调了《领域》是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核心问题。八个条件中,专门设置了一个关于符合《领域》规定的条款,也足以看出“符合领域规定范围“的重大意义及其明显的制约要求。在发布、实施《办法》与《指引》的专门发布并修订大篇幅的《领域》,其用意也是显而易见的。实际工作中相关认定机构并没有十分重视申请认定企业相关技术是否真的符合《领域》规定范围这类问题,似乎也并没有完全以此进行认定,这在部分企业是否符合《领域》规定范围这一问题上“挂羊头卖gourou”的行为视而不见就是一个例证,由于不符合《领域》规定范围的原因或理由而被否决的也是鲜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至少三处(三个表)均设置“技术领域”这一栏目,这样的设计不是多余的重复,而是必要的强调和不同层面与情况的区分,更说明了符合《领域》规定范围的初衷与重要。对于认定申请企业来说要认识到这一点,万一这样的问题被提到本应有的重要地位,或可早作筹划。
2、研发费占比的分档
这是一个量化分档设置的条件,也是一个刚性要求。对申请认定企业来说,就其Zui近一年销售收入的大小分三个档次确定近三个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这里的“Zui近一年”是指申请高企认定当年的前一年,“Zui近三年”是指申请高企认定当年的前连续三年。就大部分企业而言,按Zui近一年销售收入的大小对号入座,确定其比例档次即可,这里要提醒一点的是,对Zui近一年销售收入在确定档次临界值附近的企业,在申请认定高企的前一年年度未曾结束前(或Zui近一年年度报告生成前),对其销售收入及研发投入要有一个合乎规定与情理的筹划和安排,使研发费占比档次更符合申请高企认定的需要。研发费占比要求是指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发费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是三年中的每一年都达到相应档次的比例要求,事实上大多数企业的研发是不太会以相同或相近的比例进行投入的,根据企业项目实施及其进度情况,一些年份投入得多,一些年份投入少是很正常的。
3、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
大的层面上第“1”点已经提到,在具体归集的时候要严格按照《指引》的规定范围合理安排相应科目进行归集。在一些企业的申请材料中,经常见到二种情况,一是不恰当地合并相关科目,把二个或几个应该单独计算并设置的科目合并成一个科目;二是将不在《指引》研发费归集范围的费用列入其间。这二种情况都要注意,是不合规的现象。(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