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国家质检总局令令第79号)
《省级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国质检监〔2005〕336号)
《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
各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1)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4)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5)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6)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复印件;
(3)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延续换证的企业,还应提供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扩项、生产场所迁址、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企业还应提供变更申请表、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和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
(5)食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6)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设备布局图;
(7)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名单;
(8)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
(9)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0)出厂检验工作委托具备食品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承担的,应提交与检验机构签订的委托检验协议(检验机构与申请人间的距离不宜超过20公里;委托时间不少于3年,检验项目应涵盖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复印件;
(11)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申请资料一式两份,且应加盖企业公章(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字确认)。
开始->受理->文审->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办理->审核->审批->决定->制证->结束
审核流程受理 →现场核查 → 处室审核 → 分管领导审批 → 结束
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间不包含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现场勘查、补件、上报(转报)等步骤所需要的时间。
收费标准及依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等收费项目归属部门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19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时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产品质量检验费——依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核定73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费[1996]15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973号)进行收费。
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窗口
工作日
上午8:00至12:00
下午 14:30至17:30(冬季)/15:00至18:00(夏季)
变更申请材料
(一)变更生产许可情形
第一种变更情形:生产场所不超出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变化时,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许可权限规定,向有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变更申请。
1.生产场所迁移;
2.工艺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3.主要生产设备设施;
4.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改变,国家和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需重新核查换证的;
5.食品类别:
5.1 增加食品类别;
5.2 减少食品类别。
6.外设仓库(包括:自有的和租赁的)地址;
7.《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副本)所载明的如下其他事项需要变更的:
7.1 生产者名称;
7.2 生产者社会信用代码(个体生产者为身份证号码);
7.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7.4 住所地址名称;
7.5 生产地址名称;
7.6 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地址名称;
7.7 副本载明的如下内容信息变更:
7.7.1食品明细中,每一食品类别内的事项(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7.2外设仓库(包括自有和租赁)具体地址(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7.3 副本“备注”栏载明的如下内容信息变更:
7.7.3.1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注册批准文号或者备案登记号;
7.7.3.2 接受保健食品委托生产加工时,委托企业名称及住所等相关信息。
第二种变更情形:生产场所超出原发证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
生产场所迁出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范围的,应按规定申请注销原《食品生产许可证》,按迁入地有关规定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
(二)变更生产许可申请材料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变更、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变更的,应当如实提交如下申请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选“变更”);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原件;
3.申请扩项(即:增加食品类别或者食品添加剂类别)时,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交经依法备案的现行企业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执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广西地方标准的,免提交);
(2)由同一单位(生产者或食品检验机构)按现行产品标准对试制产品进行全项检验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与变更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延续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
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者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按规定在申请书等材料(属于复印件的,在空白处标示“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上盖公章或者签名(且按手指印),以表示对申请材料及所载明信息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代办食品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延续);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表);
3. 与延续食品生产许可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申请延续食品生产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的自查报告。
办理生产许可证(QS)扩项的需要准备如下资料:
1、填写《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不需办的除外)复印件;
5、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和副页)复印件;
6、食品生产场所和住所的权属证明(包括:《租赁合同》,以及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或者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出具的土地和房屋合法使用权证明等,使用期不少于4年)复印件;
7、食品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复印件;
8、食品生产场所各功能区布局平面图(标明面积、尺寸)复印件;
9、食品生产设备和设施清单;
10、主要生产设备合法使用权证明(如: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属声明等)复印件;
11、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明与食品安全密切相关的关键工序和设备参数)和设备布局图复印件;
12、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名单;
13、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复印件;
14、提供如下情形之一的产品标准文本复印件:
(1)产品执行食品安全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提交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
(2)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交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15、与企业食品出厂检验条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1)自行检验 自行检验的,应提交:
a)检验用仪器设备的清单;
b)主要检验仪器设备的合法使用权证明(如:检验设备的购置发票或者使用权声明等)复印件;
c)检验仪器设备在有效期内的计量检定(核准)证书复印件;
d)2名以上食品检验人员(属聘用的,还应出具聘用合同书;合同期不少于4年)的检验员证复印件。
(2)委托检验委托检验(国家有规定不得委托检验的<如:乳粉和乳制品企业>除外)的,应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a)与具有资格认定证书的检验检验机构签订《出厂检验合同(协议)》(出厂检验委托合同协议期,应不少于4年;检验能力能覆盖企业申请许可品种,满足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所需的全部技术要求)复印件;
b)被委托方的资格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即:检验检测能力一览表)相关部分复印件;
16、用于生产(试产)所申请许可品种食品的包装材料(特别是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材)和食品添加剂,提供其出厂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和副页)、该批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无法提供出厂检验报告的,应提供由有资格认定<计量认证>的第三方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该包装材料的检验报告),以及(已开包使用的原辅材)出厂质量合格证(复印件);
17、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食品生产有其他要求的,还需提交相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18、企业已获与食品生产质量安全有关的认证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的,可提供。
以上每份材料应加盖企业公章(属拟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尚无公章的,申请人应签名并按母指印确认;属证件或证明复印件的,应在其每页的空白处写上“内容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或签名按指印确认)后,提交以上完整的申请材料(除申请书单独提供外;其余材料合订成册<加封面、明细目次页和统一编好页码>)一式叁套。
以上所提交的全部材料及所载明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和有效;属证件或证明的,在现场核查时,应出示原件。到政务服务窗口领取办件时,除按政务服务窗口统一要求外,属领取新证书的,应把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副本和副页)全部交回(如无法完整交回原证书文本的,应提交刊登有相应准确内容“声明作废”的省级以上报纸),政务服务窗口才能给予领取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