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三体系认证,企业蕞关心的问题就在这!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作为一个全员参与、全面控制、持续改进的综合性质量管理体系,其核心以满足客户的明确的或隐含的质量要求为标准。
它所规定的文件化体系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它贯穿于整个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全过程,使体系内各环节环环相扣、互相督导、互相促进,任何一个环节发生脱节或故障,都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其它部门或其它环节,甚至波及整个体系。
在我国,目前ISO9001、ISO14001、ISO45001这三个是企业做得蕞多的自愿性认证项目。下面解答企业蕞关心的几个问题: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和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三体系标准均有对内部审核的要求,但规定不完全一致。
内部审核时间的规定不一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按策划时间间隔;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要求按计划的时间间隔;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要求定期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因此,应明确审核的周期。
三个体系的要求不同:质量体系要满足质量管理和对顾客满意的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要服从众多相关方的需求,特别是法规的要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关注组织内部员工的人身权利。
ISO9000标准是对顾客承诺;ISO14000标准是对政府、社会和众多相关方(包括股东、贷款方、保险公司等等)承诺;ISO45001是对员工及社会等相关方承诺。
以上就是ISO三体系区别,正是因为三体系认证的重点不一样,对于企业意义重点也不一样。
一、
企业为什么要做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答:
做这三个体系认证有以下效益:
1、质量管理体系:稳定服务质量,减少客户投诉,为客户和潜在的客户提供信心,提高企业信誉,直接有利于拓展市场。
2、环境管理体系:节约能源资源,降低企业各种管理成本和损失成本;持续达到排放、减少排污费用,提高效益,提高市场竞争力,为保护环境作贡献。
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提升公司的企业形象;增强公司凝聚力;减少企业经营的职业安全卫生风险,达到企业永续经营;进行内部管理改善,避免职业安全卫生问题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善尽企业的国际/社会责任;顺应国际贸易的新潮流,突破贸易壁垒。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这三体系可谓是企业的万金油,各行各业的招投标都需要ISO三体系资zhi证书,企业如未申请ISO三体系证书,尽快申请,以备将来之需。
二、
企业申请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答:
需要准备以下资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资zhi证书的复印件;
2、企业计量及检测设备的检定报告;
3、特殊岗位的上岗证书;
4、包含质量手册及程序文件在内的一、二、三级文件;
5、企业供销方面的资料;企业人力资源方面的资料;
6、企业简介及现有员工数;
7、管理评审、内部审核、满意度等资料。
第二篇
热点丨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ISO认证证书是否违法?答案来了!
摘要
ISO9001证书没有年审导致被暂停了怎么办。使用过期或者失效的ISO认证证书是否违法?那么今天我们具体来分享一下,公司使用过期的ISO证书,危害有多大!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四条
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九条
在广告中对产品质量作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02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依法负责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禁止伪造、冒用、啭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十条
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证书管理制度,对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使用认证证书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对撤销或者注销的认证证书予以收回;无法收回的,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服务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
第十八条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明确认证标志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对获得认证的组织使用认证标志的情况实施有效跟踪调查,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符合认证要求的,应当及时作出暂停或者停止其使用认证标志的决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九条
获得产品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产品介绍等宣传材料中正确使用产品认证标志,可以在通过认证的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注产品认证标志,但不得利用产品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条
获得服务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服务认证标志,可以将服务认证标志悬挂在获得服务认证的区域内,但不得利用服务认证标志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管理体系通过认证。
第二十一条
获得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相关管理体系认证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的包装上标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
第二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组织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对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伪造、冒用、啭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混淆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未通过认证,但在其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广告等其他宣传中,使用虚假文字表明其通过认证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伪造、冒用认证标志、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买卖或者啭让认证证书的,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以3万元罚款;认证机构向未通过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出卖或啭让认证证书的,依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