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是个有别一大型/H总概念。里箱售名加x项指示切言.招T/X分.其标准如下:T-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政业和批发业:30000万元至3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住宿和餐饮业:15000万元至3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3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零售业:15000万元至1000万元为中型企业,低于1000万元的为小型企业。而我们所见到的多数融资**机构,它们的服务对象中,固然的确并非是以大型企业为主。但是,却罕见小型企业。这样的市场定位,难道不是颇有偏差吗?
其二、在上述进话中强调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要重点做好的几项工作中,首先就是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他说,“要认真落实好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政策,确保第四季度中小企业贷款快于各项贷款增长。金融机构要简化中小企业贷款程序,单独安排信贷规模,重点满足符合产业和环保政策,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企业流动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融资难是说了多少年的老问题了。此时此刻,金融海啸袭来,大难当头,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课题,被定位为首要对策。既然如此,作为银行信贷的一个衍生丁具的、其法律形式是租凭而其经济实质是融资的融资租凭,当非责无旁贷。的确,此前融资租凭机构之所以躲避小企业,除了同做大项目相比固定成本偏高外,主要是风险大。现在不同了。一个合规经营的以及有市场、有技术、有发展前景的小型企业,在考虑是否以融资**方式取得设备来扩大规模或上新项目时,将无需多么担心能否从银行取得流动资金贷款了。另外,强调的第二项工作,是“加强对中小企业的财税支持。要进一步增加中央财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结构调整、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财政支持。”有了这一条,融资**机构向小型企业提供**融资,岂非更加安全?因为,既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当然也就意味着融资**机构在同小企业商谈业务时,这些小企业将不再因找不到给自己提供担保的人,而无法同融资**机构订立融资**合同了!
其三、无论上面的说法多么有理,单个项目的规模越小,融资**机构的固定成本就越高这一点,总是无可回避的事实吧。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融资**机构不是慈善机构。做小项目,不仅固定成本偏高,而且其资产(融资**债权)很难上规模,很难充分利用银监会规定的12.5%的资本充足率这一**,来发挥财务杠杆效应。对此,据我所知,业内有个别机构找到了一个很值得参考的解决办法,即,业务流程模式化。我在该机构的朋友介绍了他们的思路和方法。既然是小企业,就谈不上什么行业垄断。它的产品固然为社会所需,但是,却满足不了社会的全部需求。不同的小企业完全可能用同样的设备生产相同的产品。因此,完全可以对制造同类产品的同类设备的融资**业务,进行其流程完全相同的模式化操作。面对该类设备的制造商,我是批发商;面对无数制造同类产品的小企业,我是零售商。对客户采用经客户同意的格式文本,从而大大降低交易成木,又由千,该融资租凭机构做了若工个同举没备项目,干是就产生滚雪球的效应,慕名而来的客户络绎绝。还由于,该融资**机构反复做同类设备,它对该类设备及其工艺流程十分娴熟,因而简直可以成为新入该行业的客户的顾问。结果是,规模上去了,成本下来了。为小型企业提供融资**金融服务的社会责任,落到了实处。
、大限度地压缩回租式融资**业务的份额?
回租式融资**又称“出售回租”、“售后回租”或“回租”。其特点在于,在该项融资**交易中,标的物的出卖人同承租人是同一人。也就是说,企业以出卖人的身份通过某个买卖合同将自己既有的固定资产出售给融资**机构,融资**机构作为买受人向它支付价款。与此同时,该企业又以承租人的身份,通过某个融资**合同,以支付租金为条件,从作为**人的该融资**机构那里,将该标的物租回使用。在回租交易中,没有标的物的交付和验收,即,没有物的流动。
对于企业来说,回租的价值在于,可以迅速地变自己的流动性差的固定资产为流动性强的银行存款,以满足自己此刻对现金流的需求。可见,就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而言,回租无异于银行的抵押贷款
首先声明,在我国现行的管辖融资**业务的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中,都没有对回租业务的任何禁止性规定。换句话说,进行回租业务,是完全合法的。
那么,我为什么要提出大限度地乐缩回租式融资租凭业务的份额呢?这是因为,设备更新、技术升级、技术创新,是任何企业,更何况小企业赖以生存的唯一途径。国家出这么大的力来扶持中小企业,就是期待它们借机实现技术转型。而回租能达到这个目的吗?当然不能!因为任何回租本身都并不导致企业淘汰任何旧设备和添置任何新设备
所以我主张限制回租交易。例如,用法规规定,任何融资**机构的主营业务中的回租业务的份额不得超过20%之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