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种类
B11-IDC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BI2-CDN许可证(内容分发网络业务)、B13-IP-VPN许可证(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B14-ISP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许可证、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许可证
各种许可证的简介与案例
1.B11-IDC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
简介:互联网数据中心是指利用相应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的相关设备提供发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它应用服务。
常见案例:三大电信运营商、世纪互联、光环新网等企业提供的机柜出租、机架出租、虚拟主机、带宽代理租用。
2.B12-CDN许可证(内容分发网络业务)
简介:内容分发网络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常见案例:网宿、蓝讯、世纪互联等公司提供的网页加速、下载加速 、流媒体加速、视频加速服务等业务。
3.B13-IP-VPN许可证(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
简介: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IP-VPN)是指经营者利用自有或租用的互联网网络资源,采用TCP/IP协议,为国内用户定制互联网闭合用户群网络的服务。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主要采用IP隧道等基于TCP/IP的技术组建,并提供一定的安全性和保密性,专网内可实现加密的透明分组传送。
常见案例:三大电信运营商、世纪互联、光环新网等企业提供的机柜出租、机架出租、虚拟主机、带宽代理租用。
4.B14-ISP许可证(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
简介:是指是指利用接入服务器和相应的软硬件资源建立业务节点,并利用公用电信基础设施将业务节点与互联网骨干网相连接,为各类用户提供接入互联网的服务。用户可以利用公用通信网或其他接入手段连接到其业务节点,并通过该节点接入互联网。
常见案例:长城宽带、鹏博士、光环新网等公司面向企业客户提供的网站接入服务;通过拨号接入、宽带/专线接入等方式或其它接入方式为普通上网用户提供的上网服务。
5.移动通信转售业务经营许可证
简介: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是指从拥有移动网络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移动通信服务,重新包装成自有品牌并销售给终用户的移动通信服务。
常见案例:苏州蜗牛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优友互联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远特(北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阿里巴巴云计算(北京)有限公司、民生通讯(深圳)有限公司、天音通信有限公司、二六三网络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迪信通通信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分享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乐语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海南海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话机世界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述企业合作的基础运营商,均为中国联通或中国电信的达成合作。
6.互联网资源协作业务许可证
简介:互联网资源协作服务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的包括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常见案例:涉及虚拟空间出租的IAAS服务国内互联网企业提供的云主机服务、云存储服务。PAAS服务国内供应商以大型互联网企业为主、软件企业和电信运营商也有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