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主体应当为企业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中国籍公民;
(二)有符合本规定第九条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有与民用航空器相适应,经过训练,取得相应执照的驾驶员;
(四)按规定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人应当具有满足下列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登记,符合相应的适航要求;
(二)除民航局另有规定外,用于从事载客类、载人类经营活动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标准适航证;
(三)与拟从事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相适应;
(四)从事载客类经营活动的,至少购买或者租赁2架民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