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通用航空管理系统2021年1月18日发布的《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工作指南(第二版)》,针对无人机企业的具体实施措施有以下几点:
一、存量无人机企业。已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取得《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运营合格证》的企业暂无需申领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运营合格证》,在新版运营合格证电子证照上线并完成证件换发前,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运营合格证》持续有效。
二、对于在2021年1月1日以后新提交通航经营许可、变更许可申请的无人机企业,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提出申请,按照申领或变更通用航空经营运营合格证的有关程序办理。其中,存量无人机企业在取得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运营合格证》的其原持有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经营运营合格证》自动失效。
三、新版《通用航空经营运营合格证》需载明经营活动类别和具体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