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3C认证,电子产品3C认证,消防3CF认证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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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适用范围
2.认证模式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2 型式试验
4.3初始工厂审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5获证后的监督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6.3加施方式
6.4加施位置
7.收费
附件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组件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涉及的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类似一般设备所用的电线组件(即,由带不可拆线插头和不可拆线的连接器的软缆或软线构成的组件),不适用于工业用电线组件,也不适用于加长电线组件。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审查+ 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 认证申请
4.1.1 申请单元划分
根据连接器和插头的型式划分申请单元;
型式、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 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 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在认证申请单元中按照产品所属的类型(见标准图表)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代表性样品的数量为15条,覆盖样品数量各3条。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 检测标准
GB15934-1996《电线组件》
4.2.2.2 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 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 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能力要求》(附件1)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能力的审查。
4.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核实以下内容:
1) 认证产品的标识与型式试验报告上所标明的应一致;
2) 认证产品的结构应与型式试验时的样品一致。
3) 认证产品所用的零部件及材料应与型式试验时申报并经认证机构所确认的一致。
若认证涉及多系列产品,则一致性检查应每系列产品至少抽取一个规格型号。
4.3.1.3工厂质量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在工厂审查时,对产品安全性能可采取现场见证试验。
4.3.2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审查。根据需要,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1至4个人日。
4.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4.4.1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由认证机构负责组织对型式试验、工厂审查结果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对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每一个申请单元颁发一个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4.4.2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以及证书的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因检测项目不合格,企业进行整改和复试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从收到样品和检测费用起计算。
工厂审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为5个工作日,以审核员完成现场审查、收到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4.5获证后的监督
4.5.1 监督检查的频次
4.5.1.1 一般情况下,自获证之日起第7个月进行次监督,以后每隔12个月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4.5.1.2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 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 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安全标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者、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4.5.2监督的内容
获证后监督的方式采用工厂产品质量能力的复查+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检测机构检测,见4.5.3。由认证机构根据工厂质量能力要求,对工厂进行监督复查。《工厂质量能力要求》(附件1)规定的第3,4,5,9条是每次监督复查的必查项目。其他项目可以进行选查,每4年内至少覆盖《工厂质量能力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监督复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为1至2个人日。
4.5.3获证后的抽样检测需要时,对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由的检测机构负责,抽样检测的数量与型式试验样品数量相同。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的检测机构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测。认证检测采用的标准所规定项目均可作为监督检测项目。认证机构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以及其对产品安全性能影响程度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测。
4.5.4监督结果的评价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监督复查时发现的不符合项应在3个月内完成纠正措施。逾期将撤消认证证书、停止使用认证标志,并对外公告。
5.认证证书
5.1认证证书的保持
5.1.1 证书的有效性
本规则覆盖产品的认证证书不规定截止日期,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定期的监督获得保持。
5.1.2认证产品的变更
5.1.2.1变更的申请
获证后的产品,如果涉及产品的安全的设计发生变更时,应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5.1.2.2变更评价和批准
认证机构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或需送样品进行测试,如需送样试验,测试合格后方能进行变更。
5.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5.2.1扩展程序
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增加与已经获得认证产品为同一系列内的产品认证范围时,应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认证机构应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做补充检测或检查,并根据认证证书持有者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5.2.2扩展产品样品的要求
扩展产品时,持证人应先提供技术资料供认证机构审查。需要送样时,应按本规则4.2的要求选送样品供认证机构核查,并进行检测,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决定。
5.3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
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6.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
证书持有者遵守《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
6.1使用的标志样式
6.2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
本规则覆盖产品允许加施变形认证标志。
6.3加施方式
可以采用标准规格标志(标签)或模制式两种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6.4加施位置
应在产品本体上加施认证标志。
7.收费
认证收费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