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境外投资备案全面指南(2024年官方版)
近期,外贸运输领域传来喜讯,搭载木薯淀粉、纯碱等货物的“海丰领航者”号货轮平稳停泊于钦州港,依托其高度自动化的集装箱码头,无人驾驶设备高效运作,将货物迅速转运至广西沿海铁路钦州港东站,随后通过西部陆海新通道的铁海联运班列,畅通无阻地运往川渝地区。此场景生动展现了广西北部湾钦州港作为国际物流枢纽的勃勃生机与活力,特别是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实施一年多以来,区域经贸合作显著增强,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开辟了广阔空间。
RCEP实施成效显著
RCEP的生效不仅促进了关税壁垒的大幅降低,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进口成本,还显著增加了出口机遇。根据协定条款,区域内货物贸易Zui终将达到超过90%的产品零关税水平,为区域产业发展注入了强劲动力,也为南京及全国企业开展境外投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南京境外投资备案官方指南(国资委部分,适用于央企)
一、审批机制
国资委于2017年1月7日正式颁布第35号令——《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确立了以负面清单管理和年度投资计划为核心的监管框架。对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分类管理;非主业投资项目及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项目需报国资委审核;而负面清单禁止类项目,则严禁中央企业涉足。
二、申报材料清单
境外投资项目投资报告书;
企业内部相关决策文件;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尽职调查报告);
项目融资方案详细说明;
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其他根据要求需提交的补充材料。
三、关键注意事项
制定企业负面清单:中央企业需在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所有境外投资项目必须纳入当年上报国资委的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计划后重新报送。
严控非主业投资:原则上禁止非主业投资,特殊情况下需经国资委审核,并鼓励与具有相关主业优势的央企合作。
风险评估机制:对于特别重大的境外投资项目,应建立并执行投资决策前的风险评估制度,委托独立第三方咨询机构进行全面风险评估。
四、参考法规
《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4号,2017年)
《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令第35号,2017年)
发改委部分概览
国家发改委于2017年发布第11号令《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采取“放管结合”策略,依据项目敏感性和投资主体属性,实施核准、备案及报告等多元化审批方式。针对大额投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明确了详细的定义和范围。
敏感项目审核要点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但不限于未建交国家、战乱及内乱地区等。
敏感行业:依据《境外投资敏感行业目录(2018年版)》(发改外资〔2018〕251号),涉及武器装备、跨境水资源开发、新闻传媒等,以及需限制投资的房地产、酒店、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领域。
对于需发改委核准的项目,需提交包括投资主体信息、项目详情、影响分析及真实性声明在内的完整材料,并确保在项目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提交完成情况报告。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措施为企业境外投资提供了清晰的指引和严格的监管保障,有助于企业合规、高效地推进全球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