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的网站有提供以下文化产品服务:
1.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服务。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有单位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具有合法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来源渠道或互联网文化产品生产能力;
(四)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并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8名以上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五)有100万元以上的资金、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申请游戏产品业务的,除上述条件外,申请注册资金要达到100万。
(六)符合文化部关于互联网文化单位总量、结构和布局的规划
(七)根据《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不受理外商投资互联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允许香港和澳门的服务提供者设立由内地控股的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